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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赔偿行人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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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7 02: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聂丽娟通讯员洪法 实习生曾倩岚)男子骑电动自行车,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撞伤。虽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但经鉴定该电动车制动器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车速过快,电动车主仍需承担50%的责任。
    2014年8月14日9时,男子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珞喻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卓刀泉派出所门前时,遇女子蔡某由南向北横穿马路,将其撞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
    2014年8月28日,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自行车主张某和伤者蔡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因为蔡某横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

    车辆鉴定部门意见为:被告所驾驶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车速过快碰撞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人蔡某诉至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洪山区审理此案认为,被告张某所驾电动车的制动器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蔡某未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导致电动自行车与其相撞,是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被告张某和原告蔡某应就此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由张某赔偿蔡某13万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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