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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货车 被鉴定为机动车(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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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7 02: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广网3月31日报道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2013年12月27日,孙某驾驶电动车与徐某驾驶货车相撞,死亡。经鉴定,他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摩托车,家属起诉厂家要求赔偿。今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

孙某的五名家属起诉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原因是,孙某驾驶电动车与徐某驾驶货车相撞,死亡后。经鉴定,孙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摩托车,这样的话,导致孙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于是家属起诉厂家将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以电动助力车,也就是非机动车名义出售,导致发生事故后被认定死者承担同等责任,要求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生产厂家未就车辆性质对死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死者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情况等,判决由厂家对孙某家属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不服上诉。电动车生产厂家认为死者家属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法多条规定,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车辆的质量问题;对方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厂家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销售的电动车辆是合格的。一审判决没有将车辆的质量问题作为判案的依据。是考虑到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考虑生产厂家没有明确一些告知义务才酌情认定10%的责任,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发表辩论意见:一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销售电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生产的电动车是否存在缺陷,电动车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上诉方在法庭上强调,正是因为厂家告诉死者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所以死者才不戴头盔,在非机动车上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而这是很多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双方有调解意愿,上诉方提出希望被上诉方承担除交强险外的损失的30%的方案,厂家需要回去研究。

在很多城市、乡镇,最快捷的交通工具,都被认为是电动车。电动车,不用驾照,不用担心记分和罚单,买了车就可以上路,成为广大市民选择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将其归为非机动车,但其行驶上路的速度却堪比摩托车,由此产生的“身份”尴尬使其成为交通管理执法中的“灰色地带”。《昆明日报》报道显示,据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底,昆明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有49326起,造成287人死亡、31209人受伤。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报警占到40%以上,非机动车闯信号灯、停车越线、驶入机动车道、骑车载人、逆向行驶、抢道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现象比比皆是,交通法规对很多非机动车主形同虚设,这不仅成为城市交通隐患,还会引发更多的交通事故,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 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否则则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北京法院公布过多起典型案例,显示电动车渐成交通事故“主角”,发生交通事故,应按机动车规则赔偿。“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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